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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出炉在即: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金融委统筹管理

发布时间:2022/04/07 财经 浏览:110

金融监管部门正式健全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的制度安排。

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央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积极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6日。

《金融稳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

谈及制定《金融稳定法》的必要性,央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一是健全我国金融法治体系的迫切需要。二是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三是及时总结重大风险攻坚战经验,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央行表示。

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分工明确。

《金融稳定法》规定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金融稳定法》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央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央行在《起草说明》中称。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

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在《金融稳定法》中露出庐山真面目。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

《金融稳定法》明确,当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当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使用资金、资源:

(一)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实施救助;

(二)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金融机构并购重组;

(三)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依法出资;

(四)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五)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起草说明》指出,明确由国务院规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今后进一步发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

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

《金融稳定法》建立了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 。

根据处置实际需要,《金融稳定法》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完善处置配套制度安排,与司法程序保持衔接。

同时,《金融稳定法》还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对重大金融风险形成、扩大、蔓延或者处置不当负有直接责任的地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约谈、内部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措施予以问责。问责办法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制定。

《金融稳定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