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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数据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

发布时间:2021/12/07 财经 浏览:214

《上海市数据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

为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被列为比肩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的“第五要素”。日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数据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何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为上海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这部前瞻性法规试图解题。

明确数据权益保护机制

上海法院曾审理一桩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法院认为其实质性替代了原网站,具有不正当性,判决百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百度也振振有词,说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不是网站写的,而是用户写的。

平台上的数据到底属于谁的?记者注意到,在地方立法权限内,从数据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此次立法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数据权益保护机制:明确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

“立法所要解决的不是程序性地进行数据开发,而是激发数据这‘第五要素’的活力。”市人大财经委立法监督处处长张震说,数据的权属和利益分配,这正是“第五要素”未来实现经济价值的重要基础。

必须确保自然人知情权

不少人都有这样的体验:去餐厅吃饭,被要求扫码点餐,有的还必须填写姓名、出生年月、手机号码等信息;有时候想下载一款App,需要开放一大堆个人隐私,比如允许授权打开相册、通讯录、开启定位等。

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关注度极高,数据如若实现广泛的市场化流通与应用,会不会带来个人信息被滥用?此前审议中,不少委员认为,数据处理者必须确保自然人的知情权。

这次立法回应了社会这一关切。《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保证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方式取得同意。处理者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进楼宇或社区,许多门禁系统悄然装上了“人脸识别”。这一看似更便捷的门禁方案,却也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险。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做了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规定,根据《条例》,处理生物识别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条例》还规定,在本市商场、超市、公园、景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小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公共场所或者区域,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也就是说,市民群众能拒绝“刷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小区或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滥用大数据“杀熟”

此前公开征询意见中,大数据“杀熟”是一大争议焦点。不少市民提出,要对交易价格等方面的“差别待遇”进行管理识别。

此次立法禁止滥用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条例》规定,利用个人信息开展自动化决策,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条例》还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决定。

在此前举办的数据立法研讨会上,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认为,在使用公共数据的同时,还需要有大量其他数据参与进来,这样才能产生数据“回流”。

比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服务企业,每天都在产生海量的数据,这是宏观经济的参数指标。但也遇到了难题,电力公司拿出与法人公司签订的协议说,如果要用这个数据,需要“一对一”授权。

这正是立法中的难点之一,此次立法进行了探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条例》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对公共数据采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的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作了进一步优化。授权运营的数据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处理该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