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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设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专兼职教师岗位,沪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

发布时间:2023/01/12 教育 浏览:237

近日,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提出意见。按照区域试点、全面推开、逐步深化的思路,到“十四五”末,市、区、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责任全面贯彻落实,部门协同联动成效显著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工作力量有效加强,家、校、社共同关心关注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氛围显著增强,推动未成年学生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得到更加充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获得感得到持续提升。

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统一指导下,市、区、校进一步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机构,强化人员配备,切实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职责。

市教委协调推进全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督促指导各区教育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时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教育局成立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机构,按照本区学生规模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及协调职能,负责本辖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指导辖区中小学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要求。有条件的区,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中小学设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专兼职教师岗位,负责本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日常工作。规模较大或多校区的学校,或有条件的其他学校,到“十四五”末,要成立学生保护委员会,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教育惩戒等组织、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优化工作机制,畅通工作渠道。各区教育局要指导学校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学校保护工作机制和校园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就教职工入职查询、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强制报告、校车安全、校园周边安全、网络保护等形成专项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建设,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

各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应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或其他途径,受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各区教育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此外,教育系统持续开展分层分类培训工作,着力提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纳入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业务培训范畴,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指导能力;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范畴,强化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纳入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和新教师岗前培训范畴,普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基本理念和基础知识。

各区教育局要在民政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发挥区、街道(乡镇)两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功能。在立足各相关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民政、政法、公安、检察院、法院、交通、网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要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单位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健全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控工作机制,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工作流程;会同政法、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健全校园周边安全工作机制;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健全网络保护工作机制;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健全校车安全工作机制。

“十四五”期间,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结合本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在部分区和中小学校进行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机制专项试点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机制全面试点,加强市、区两级工作机制探索和学校工作模式构建,形成一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上海经验,培育一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引领示范学校。

此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为市、区、校开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专业支持。

幼儿园、托育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据本意见有针对性地加强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建立保护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